海医二院《绩效自评表》《绩效自评报告》公示
根据《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省直单位预算绩效工作的通知》(琼财绩【2023】155号)要求:“所有项目均需填报《绩效自评表》,500 万元以上(含 500 万元)的特定目标类
项目除填报《绩效自评表》 外须同步提交《绩效自评报告》。”,“应于2023年7月31日前在单位官网公开本单位所有项目(涉密项目除外)的《绩效自评表》《绩效自评报告》以及《部门评价报告》,接受社会监督。”依规定公示我院《绩效自评表》《绩效自评报告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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